当工业与民用建筑处于火灾应急状态时,为了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成功,担负向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独立电源称为应急电源。《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受到损坏;一级负荷的电源形式有二路高压电源和一路高压电源及一路低压电源、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常用应急电源的种类
1.EPS应急电源:由充电器、逆变器、蓄电池、隔离变压器、切换开关等装 置组成的一种把直流电能逆变成交流电能的应急电源。 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为 0.25s 以上的负荷。
2.UPS 不间断电源:它主要以电力变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开关(电子 和机械式)构成的保证供电连续性的静止型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 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负荷。
3.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它是以柴油机为动力,拖动工频交流同步发电机 组成的发电设备。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上 的建筑。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允许的停电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 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 l0min。
4.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适用于自投装置的动 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1.5s 或 0.6s 以上的应急电源。 凡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且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若有可能采用直流电源 者,应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
5.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它是以燃气轮机为动力,拖动工频交流同步发 电机组成的发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