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 务 指 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17年5月5日
发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7.《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9.《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10.《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32号楼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
邮箱:xuhao@nea.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华北能源监管局网站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三)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