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1、 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2、 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3、其他能够危及人体和财产的物品。如枪支、管制刀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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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国家对环保行业的大力扶持,公司始终贯彻“经营发展与环保并举”的发展思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一步一个台阶地快速发展,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一贯坚持“零事故生产,无害化处理”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企业自身的生产工艺,逐步提高危废资源的处理能力,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不仅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也赢得了委托客户的一致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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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履行“客户至上”的承诺,追求“质量为本”的目标;本着“诚信进步、合作、共赢、创新、发展”的方针,“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促发展”。我们愿与企业、环保界同仁一道,为人类的蓝天碧水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