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分析与评价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一)评估范围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二)评估内容
1.合法性
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合理性
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3.可行性
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4.可控性
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时间、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评估主体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
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和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组成,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
1.充分听取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
2.分析论证
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
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3.确定风险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
4.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