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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万江酒店拆除,细节决定成败,态度成就完美

    2024-12-20 11:00:01 10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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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除是常见的拆除施工项目之一,那么有没有什么规定呢,下面蚌埠拆除中心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的一般规定。

    1、清除拆除倒塌范围内的物质、设备。

    2、将电线、燃气管道、水管、供热设备等干线与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3、检查周围危旧房,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4、向周围群众发出告示,在拆除危险区周围应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员,检查落实各项技术措施。

    6、施工单位应为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在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实施多个能够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令人关注的有以下两个:一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二是批准征用集体土地审批行为。毫无疑问,这两个行政行为都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拆迁人或被征用土地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证或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提起这样行政诉讼的条件并不具备。比如,在有的地区,有关部门为了所谓的“献礼工程”,在没有办理任何拆迁和征地手续情况下就对有关房屋进行了拆迁。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重要的目的是获得赔偿,其再单纯提起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显然已无多大意义,而且直接要求司法机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可能在立案上都会存在各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其实可以考虑以“行政事实行为”侵权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有三:,可以在立案环节回避行政行为对与错的问题,立案相对容易。第二,依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事实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行政赔偿,这样就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第三,司法机关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确定并不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严格,只要该行政事实行为有政府的主导作用在里面,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政府实施的,这比在单纯的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相对来说要容易。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这种案件中以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为指导设计相应的诉讼思路,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中。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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