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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质押承兑汇票是怎么回事,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

    2024-11-21 07:47:01 47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央行规定2011年3月1日起,我国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即2010版银行票据。

    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允许票据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据挂失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承兑汇票挂失的号码和出票人 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 ,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 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单位应出示公 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 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 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 簿后,与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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