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西昌路33号中央丽城2期1幢1单元703室

    联系:柏先生

    手机:

    电话:

    传真:

    Q Q:3091446742

    邮箱:3091446742@qq.com

    微信:

    小程序

    曲靖房地产资质代办电话,诚信经营,信守承诺

    2024-11-27 11:27:01 55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3336795 次     店铺编号11401974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车百业     专属客服:帅国莉    

    1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