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建筑工程总施工单位能够 将承揽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对资质标准的工程分包企业;可是,除总承包协议中承诺的工程分包外,务必经施工单位认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工程施工务必由总施工单位自主进行。建筑工程总施工单位依照总承包协议的承诺对施工单位承担。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办理申请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或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可承揽: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