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