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书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等);
3、个人职业证明;
4、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个人信用贷款的日常检查工作由经办支行负责。经办支行调查岗应按季核实借款人家庭、职业、财产及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如发生了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或出现了贷款风险,应及时采取化解措施。个人信用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支行应立即通过增加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优化贷款担保条件来转化贷款,降低贷款风险,或依法追回贷款。
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多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