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范围包括其他证据
1.除了基本资料外,病历还可能包括其他证据,如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这些证据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依据。
2.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可以要求封存复制病历,并尽快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以备不时之需。
3.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患方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病历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
因此,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应该认识到病历的重要性,妥善保管和使用病历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损失。
电子病历是随着医院计算机管理网络化、信息存储介质--光盘和IC 卡等的应用及Internet的全球化而产生的。电子病历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必然产物,是医院病历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其在临床的初步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但这还仅仅是电子病历应用的起步。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全套病历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总和。这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医嘱单等。全套病历是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它不仅是诊断疾病的依据,也用于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