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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莱芜区商业保函,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024-12-27 06:00:01 15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有效的保证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函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函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履约保函的优点:

    ❶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❷对业主或买方:

    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繁琐,提高工作效率。

    履约保函的风险源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点应该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履约证据,防止违约行为发生。保留履约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沟通;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这里包含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签字的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

    二是签写的时间必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时间,而不是签字当天的时间;第三承包人必须熟记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并认真执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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