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1.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2.临床医生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3.临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4.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时限:普通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14天,慢性病长不超1个月,住院病人住院期间不得出具病休证明,出院时可开具病休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按有关规定有专业医师开具。
6.未取得的医师,进修医师不容许出具任何证明。
7.严禁开人情假条,严禁跨科室开证明。
8.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在病人就诊结束或出院时开具,并提示病人立即到门诊部盖章。门诊部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尽管员工有权根据其工龄和服务年限申请病假,但并不是所有病假条都是有效的。劳动法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病假条是无效的,例如:
1.未经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
2.病假条上的诊断与实际情况不符;
3.使用的病假条是过期的;
4.病假条存在涂改痕迹,真实性存疑;
5.使用他人的病假条;
6.病假理由与病情明显不符。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病假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滥用病假制度,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因此,员工在提交病假条时应确保其来源可靠、内容真实,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份完整的病例包括如下: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资料;
11、护理记录。
申请病假流程:
1. 员工应在病假前向直属上级请假并说明病假原因。
2. 员工应在病假期间保持与企业的联系,如需协助可随时与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沟通。
3. 病假结束后,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汇报康复情况,如需继续请假的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