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是将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以特定的处理方式改变正常的物理载体形式,从而使其所携带的信息无法被还原的过程。
档案销毁清册:
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剔除销毁的档案的登记簿,也是日后查考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
档案销毁清册封面上的项目有:全宗号、全宗名称、立档单位名称、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单位名称和编制时间等。
销毁档案登记栏是档案销毁清册的主要部分,其主要项目有:序号、案卷或文件题名、起止日期、号码(案卷目录号、案卷号或文件字号)、数量、销毁原因备考等。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一般是以案卷为单位登记,必要时,也可以按文件登记。
档案销毁清册应以全宗为单位编制,每一清册至少应一式两份,一份留档案馆(室),一份送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如果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则需一式三份。
档案销毁审批制度:
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各单位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施行;档案馆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鉴定委员会审核,报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施行;销毁1949年以前形成的档案,须经单位领导人或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同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经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准确无误方可实施。
档案管理档案销毁程序: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时,再行销毁,以免误毁。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文件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物理销毁则是指通过物理手段对文件进行处理,如采用高温熔化、粉碎和激光切割等。这种方式能够确保文件彻底不可恢复,适用于处理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的敏感文件。熔化销毁适用于处理录音带、录像带等磁性媒介,而激光切割则适用于处理硬盘、芯片等电子存储设备。但物理销毁需要高度专业的设备和技能,且处理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振动和电磁污染等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