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商标补贴: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人民币,每件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2)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二.商标补贴申请条件:
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深圳户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2.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三.商标补贴所需材料:
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2)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3)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4)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中文译件。
(5)商标权权属保证书。
四.商标注册资料:
1.申请人为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
4.商品/服务项目(根据标准的商品/服务分类表选择)
5.商标代理委托书
6.商标注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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