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高处作业和准高处作业坠落事故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不足 2m 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准高处作业;凡在准高处作业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坠落事故称为准高处作业坠落事故。
二、案例
(1)2007 年 5 月,某公司焊工姚某在1.8m 简易支架上进行管道焊接作业,身体失去平衡,自简易支架上后仰坠落至水泥地面,后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正确佩戴帽,坠落在水泥地面上时,帽仍在头上戴着。
(2)2006 年 10 月,某公司工人张某在 1.9m 的脚手架上进行粉刷作业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帽。
三、原因分析
两个案例都存在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 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在非高处作业时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其实,事故的发生有其内在的必然原因。
原因一:忽视了准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坠落。我们知道: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含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 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基准面 2m 以上的高处作业的防护技术做了要求。然而,准高处作业到底应该如何进行防护,却没有任何规范或标准明确地提到。于是,大部分管理人员视准高处作业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业,仅仅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简易操作平台仅仅是满足立足之用,并无可靠防坠落措施。其实,准高处作业与高处作业有着共同点——有坠落的可能,其共同点恰恰又是准高处作业与普通平地作业的不同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准高处作业既非普通平地作业,又非高处作业。如果视准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提高防护要求,既无法可依,又不符合实际,对正常生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视之为普通作业,就会降低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实际,当然会发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佩戴帽存在缺陷。在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已经提到了 1983 年以前 2m以下坠落死亡事故占总坠落死亡事故的7.103%,并不是说 2m 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 2m 以下的坠落死亡事故全由脑部受伤引起。由此可见,在 2m 以下的准高处作业时,并不是不存在危险,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发生的可能,只不过事故严重程度由受伤部位决定。脑部受伤是准高处作业坠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脑部的保护尤为重要。众所周知,人体在向侧面、正面摔倒时,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远远强于后仰摔倒时的保护能力。因此,人体后仰摔倒后,帽对头部的保护就更加重要。然而,现在使用的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后仰倒下时,脑部不能得到足够保护的缺陷。脑袋比较小的操作者,后抑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瞬间撞上帽后侧,缓冲作用不够;脑袋比较大的操作者,后仰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直接接触坠落基准面,那后果更加严重。所以,现如今使用的帽不能对操作者在后仰摔倒时起到、充分的保护。
原因三:工作环境复杂 ,操作工人准高处作业的机会多,发生准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大。施工现场钢筋工、木工、抹灰工等施工时,工作环境复杂,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多的机会是在准高处进行作业,而且工作点频繁移动,在每一处准高处作业的时间又相当短,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为操作工人时时刻刻得到相对稳定的保护措施增加了难度。另外,坠落高度 2m 以下的坠落事件经常发生,除头部受伤外,其他部位的受伤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所以,
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总认为 2m 以下坠落无太大危险。于是操作者在 2m 以下的高度进行操作时,管理人员对他们要求比较低,操作者也放松了对 自己的要求,意识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发生事故。
四、对策
(1)建议对帽现有的缺陷进行改进,使之对操作工人的头部起到的、充分的保护作用,要对帽后侧的距离、屏护区别对待于前侧和两侧。其实,这一缺陷是导致准高处作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在坠落基准面 2m 以下操作时帽可以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然而事与愿违。
(2)提高大家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诉或提醒大家危险有哪些,长期以来的高处作业教育,使得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明确认识到高处作业有危险,而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大家还认识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这一方面的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这一危险性。只有在认识基础上才能提高准高处作业的管理,才能改善 目前无防坠落措施的简易操作平台的状况,才能提高广大操作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带不仅仅用在高处作业的防护中,在准高处作业的防护中也相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