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常见的形式。这类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股,每股有一定价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资者持有。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生意兴旺,利润丰厚,会根据持股量分派股息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投资者的损失多是完全丧失投资在公司股份的金额。换言之,投资者的责任限于股份的价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发行时完全缴足股本。不过,发行的股份有时候只是部分缴足股本,未缴足之数股东必须负责。
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
公司成员的责任限于在公司清盘时承担的缴款额。公司成立时,成员无须出资,只须承诺公司清盘时分担某一金额便可。实际上,承诺的金额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100元。
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顾到公司日常运作需用资金的情况,或公司间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过这类担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见。
2、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来经营小型业务的。根据《公司条例》,私人公司是指籍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
a)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b)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士;以及
c)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公众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条例》上述定义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将账目提交公司注册处,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保密。反之,公众公司要将周年账目提交公司注册处,以便存档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上市的股份,公众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上市后,发行股票卖给公众,可以筹到大笔的资金。对于上市公司银行也会更乐于提供融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