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人,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这与《保险法》规定的工程保险人只能为保险公司有着根本的不同。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风险对象不同
工程担保面对的是“人祸”,即人为的违约责任。工程保险面对的多是“天灾”,即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
(2)风险方式不同
工程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工程担保当事人有三方:委托人、权利人和担保人。权利人是享受合同保障的人,是受益方。
当委托人违约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工程担保人处获得补偿。这就与工程保险区别开来,保险是谁投保谁受益,而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并不受益,受益的是第三方。重要的在于,委托人并未将风险转移给工程担保人,而是以代理加反担保的方式将风险抵押给工程担保人。也就是说,风险承担者的仍是委托—人自己。
(3)风险责任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委托人对保证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
(4)风险选择不同
同样作为投保人,工程保险的选择性相对较小,只要投保人愿意,一般都可以被保险工程担保则不同,它须通过资信审查评估等手段选择有资格的委托人。因此,在发达国家,能够轻松地拿到保函,是有信誉、有实力的象征。也正因为这样,通过保证担保可以建立一种严格的建设市场准人制度。须指出的是,尽管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有着根本区别,但在工程实践中,确是常常在一起为工程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