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保函是指出口商或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进口商或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
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卖方提供货物或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出口商或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进口商或工程业主。否则,担保银行将给予赔偿。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保用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
扩展资料:
审核工程类的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
1、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 业主支付5%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5%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10%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10%的质保金保函。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 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
2、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或10%, 多不能超过10%。
3、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终接受证书, 也可以争取规定:“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 以早发生者为准, 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