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